附录第1部分
2019年会议
会议法2019-172众议院第469号法案
修订有关公平分配的法律的法案, 修改有关育儿协调员的法律, 并根据有关收养的法律作出各种改变.
北卡罗莱纳州议会制定:
第一部分. 修改公平分配法第一节. G.S. 50‑20.1是改写后的:
"§ 50‑20.1. 退休金、退休及递延补偿 好处.
(一) 分布 既定的 婚姻 养老金、退休金或递延补偿福利可能会被发放 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性付清 from the 计划,程序,系统, 或为受本条第(d1)款规限的该等利益而设立的基金.
(2)在一段时间内以固定的金额偿还 from the 计划,程序,系统, 或为受本条第(d1)款规限的该等利益而设立的基金.
(3) As 按比例分配给指定人员的福利 接受者,如果计划、项目、系统或基金允许的话 当时 参与人配偶有资格领取福利金;(ii)参与人配偶当时 其实是开始接收的 福利,或(iii)参与人配偶最早退休年龄. 就本节而言, “参与者-配偶”是指作为计划参与者的配偶, 程序, 系统, 或基金.
(四)将其他资产的较大份额分给未享受利益的一方,将其他资产的较小份额分给有权享受利益的一方.
(5)按协议一次性支付或在一段时间内以固定数额支付.
(b) 分布 的nonvested 婚姻 养老金、退休金或递延补偿福利可能会被发放 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支付:
(1)作为一次性付款 协议.
(2)在一段时间内以固定的金额 协议.
(3) As 按比例分配给指定人员的福利 接受者,如果计划、项目、系统或基金允许的话 当时 参与人配偶有资格领取福利金;(ii)参与人配偶当时 其实是开始接收的 福利,或(iii)参与人配偶最早退休年龄.
(c)尽管有本条(a)和(b)款的规定, 法院不得要求财产的管理人 计划、程序、系统或基金 参与支付任何款项 或者分配给不参与的配偶, 除非计划条款允许, 程序, 系统, 或基金.
(d) 当给付金额由计划确定时, 程序, 系统, 或提供给参与人配偶的基金全部或部分由参与人配偶受雇的时间长短决定, 婚姻部分 以婚姻存续时间的比例(截至夫妻分居之日)确定 方) 与此同时 总时间 获得了 公平分配的利益; 的总时间 获得福利的就业服从公平分配. 的 的决心 应根据公司规定的既得和未得应计权益计算 计划、程序、系统或 基金, 自离职之日起计算, 不得包括供款, 服务年限, 或离职后可能产生的补偿. 该奖励应当包括在日所归属利益的比例部分的损益 分居和生活费用调整以及类似的提高参与者福利的措施.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 如果法院根据本条第(a)(3)或(b)(3)款规定支付赔偿金,并且法院将赡养费的婚姻部分平均分配给参与配偶和非参与配偶, 在对婚姻利益进行分类和分配之前,不应要求法院确定婚姻利益的总价值. 然而, 不得禁止任何一方提供任何婚姻利益的总价值或任何属于配偶一方单独财产的利益的证据. 当养老金, 退休, or deferred compensation 计划、程序、系统或基金, 或适用的法规限制或限制由州法院公平分配的利益数额, 赔偿金的确定应以婚姻存续时间(截至双方分居之日)与获得福利的就业总时间的比例为依据,并按就业总时间公平分配, 受计划限制或限制的, 程序, 系统, 基金, 或者法律规定获得的利益服从公平分配.
(d1)当计划支付的利益金额, 程序, 系统, 或基金并非全部或部分由参与人配偶的就业时间长短决定, 而是以捐款为基础,存放在一个或多个账户中,余额随时可以确定, 包括, 但不限于, 个人退休账户和固定缴款计划, 例如国内税收法第401(k)条的定义, 403(b), 408, 408A, or 457, 法院不得使用本条(d)款所述的分数来决定裁决. 相反,法院应通过确定由于婚姻期间和分居前的贡献或赚取的账户余额来确定婚姻部分的福利, 连同收入一起, 收益, 损失, 升值, 这些贡献产生了折旧. 如果没有向法院提出足够的证据,使法院作出这一决定, 然后,法院应使用本条(d)款所述的部分来确定婚姻部分的福利, 即, 通过使用婚姻(截至双方分居之日)与获得福利的就业同时存在的时间比例,但须公平分配到就业总时间. 无论如何, 奖金数额以离职之日既得和未得的应计权益为准, 连同收入一起, 收益, 损失, 升值, 而折旧应计于离职日之后,按离职日给付. 然而, 奖金不包括离职后可能产生或作出的贡献, 或者任何收入, 收益, 损失, 升值, 这些贡献产生了折旧.
(e)任何奖励不得超过给予奖励的人有权获得既得和非既得养恤金的百分之五十, 退休, 或者递延补偿福利, except that an award may exceed fifty percent (50%) if (i) other assets subject to equitable 分布 are insufficient; or (ii) there is difficulty in distributing any asset or any interest in a business, 公司, or profession; or (iii) it is economically desirable for one party to retain an asset or interest that is intact 和 free from any claim or interference by the other party; or (iv) more than one pension or 退休 系统 or deferred compensation 计划,程序,系统, 或者涉及到基金, but the 好处 award may not exceed fifty percent (50%) of the total 好处 of all the plans added together; or (v) both 方 consent. 在任何情况下,赔偿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50%) 计划、程序、系统或基金 禁止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奖励.
(f)受赠人死亡的, 未付余额, 如果有任何, 奖励的财产由遗嘱归受赠人的受益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 或者通过无遗嘱继承, 或由受益人指定 计划、程序、系统或基金 与条款一致 计划、程序、系统或基金 除非 计划、程序、系统或基金 禁止这样的指定. 被判死刑的人死亡的, 在养恤金或退休制度或递延补偿允许的范围内,应继续支付给受助人的奖金 计划,程序,系统, 或者涉及到的基金.
(f1)根据本条第(a)(3)或(b)(3)分段支付的裁决书, 还有养老金,退休或延期补偿计划, 程序, 系统, 或基金允许在订单中使用“单独利益”方法, 应当有一个推定, 被更有力的证据所反驳, 应采用“分开利益”的办法来分配有关利益. 就本节而言, “分开利益”方法是指任何分割养老金或退休制度或递延补偿福利的方法,其中非参与配偶, 配偶不是计划的参与者, 程序, 系统, 或者有问题的基金, 获得利益,允许非参与配偶以独立的方式获得利益, 全部或部分, 参与人-配偶领取的福利, 或独立于参与人配偶所作的选择而进行关于领取福利的选举.
(f2)根据本条第(a)(3)或(b)(3)小节的规定,在不采用“单独利益”方法的命令中分配养老金或退休金或递延补偿福利, 法院可以, 考虑到婚姻的持续时间和双方的年龄, (i)将遗属年金的全部或部分奖励给未参与的配偶或前配偶;(ii)在双方之间分摊提供遗属年金的费用. 法庭判给的遗属年金, 如果有任何, 按照退休计划的条款分配, 程序, 系统, 或基金.
(f3)凡退休金或退休或递延补偿计划, 程序, 系统, 或者基金不会自动为未参与的配偶提供退休前遗属年金保护, 如果计划允许,法院应命令对未参加计划的配偶提供退休前遗属年金保护, 程序, 系统, 或基金.
(f4)法院可在双方之间平均分配由计划评估的任何费用, 程序, 系统, 或资金,以处理任何家庭关系订单或合格的家庭关系订单.
(g)法院可要求以有条件的家庭关系令的方式分配裁决书, 或按照1986年《皇冠足彩app》第414(p)条的定义, 或通过 家庭关系令或 其他适当顺序. 为了方便分配奖励的计算和支付 计划,计划, 系统, 也可要求基金证明捐款总额, 服务年限, 和养老, 退休, 或其他应支付的递延补偿利益.
(h)本节和G ..S. 50 - 21适用于所有国家 既得权和非既得权 退休金、退休及递延补偿 计划、程序、系统或 基金, 包括, 但不限于, 军警退休计划, 联邦政府计划, 州政府计划, 地方政府计划, 《皇冠足彩网》, 高管福利计划, 教堂的计划, 慈善组织计划, 《皇冠足彩app》第408和408A条规定的个人退休账户, 《皇冠足彩app》第401(k)条定义范围内的账户, 403(b), or 457.
(i)If a 计划,程序,系统, 或者基金认为不能接受分配养恤金的命令, 退休, 或者递延补偿福利, 然后,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动议作出澄清或纠正其先前命令的后续命令, 这可能是必要的,以符合具体的技术要求的计划, 程序, 系统, 或基金.
(j)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 可以提出索赔, 作为单独的民事诉讼,或作为根据本章提起的诉讼的诉因中的动议, 申请发放退休金的命令, 退休, 或有有效书面协议规定的递延补偿福利, 如G所定义.S. 50 - 20(d),是否提出或裁决了公平分配的要求. 法院可以作出命令,使有效的书面协议中规定的分配生效."
第一节.1 G.S. 135‑9(a)改写为:
“(a)除适用G . b .的规定外.S. 110 - 136,和G.S. 110‑136.3等顺序.,并与法院根据G . 6命令作出的公平分配有关.S. 50‑20, 一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 或年金, 或者退休津贴, 对捐款的回报, 养老金, 年金或退休津贴本身, 任何人根据本章规定应计或应计的任何可选利益或任何其他权利, 以及本章设立的各类基金中的款项, 是否获豁免征款及售卖, 装饰, 附件, 或者其他任何过程, 除本章另有特别规定外,不得转让.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适用 对于根据退休制度划分个人利益的家庭关系订单,系统批准应附有与系统网站上提供的系统设计模板订单一致的订单.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 退休制度只根据家庭关系令,向该成员的前配偶支付该成员退休福利的一部分, 在成员开始领取退休福利之前,前配偶不得领取成员的退休福利, 与系统设计的模板顺序一致.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 前配偶不得享有该成员没有的任何种类或形式的福利或任何选择.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对于 在一月一日或之后输入的订单, 2015, 根据任何该等家庭关系令支付予成员前配偶的款项,须以该前配偶的一生为限, 在前配偶去世后, 前配偶的份额应归还该成员."
第一节.2 G.S. 128‑31(a)的改写如下:
“(a)除适用G . b .的规定外.S. 110 - 136,和G.S. 110‑136.3等顺序.,并与法院根据G . 6命令作出的公平分配有关.S. 50‑20, 一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 年金, 或者退休津贴, 对捐款的回报, 养老金, 年金或退休津贴本身, 任何人根据本条规定应计或应计的任何可选利益或任何其他权利, 以及根据本条设立的各种基金中的款项, 是否获豁免征款及售卖, 装饰, 附件, 或者其他任何过程, 除本条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转让.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适用 对于根据退休制度划分个人利益的家庭关系订单,系统批准应附有与系统网站上提供的系统设计模板订单一致的订单.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 退休制度只根据家庭关系令,向该成员的前配偶支付该成员退休福利的一部分, 在成员开始领取退休福利之前,前配偶不得领取成员的退休福利, 与系统设计的模板顺序一致.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 前配偶不得享有该成员没有的任何种类或形式的福利或任何选择.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对于 在一月一日或之后输入的订单, 2015, 根据任何该等家庭关系令支付予成员前配偶的款项,须以该前配偶的一生为限, 在前配偶去世后, 前配偶的份额应归还该成员."
第二部分. 修订育儿协调员法第二节. 《皇冠足彩app》第五十条第五条如下:
“第五条.
“教育协调员.
"§ 50‑90. 定义.
本条中下列用语是指:
…
(4)党. -在儿童监护诉讼中给予儿童法定或实际监护权的任何人.
"§ 50‑91. 委任育儿协调员.
(a)法院可指定 或重新任命 任何时候都有一个育儿协调员 in 依照本章第一条规定提起的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子女监护权诉讼 在监护令生效时或生效后, 除了单方面的订单, 或根据下列任何一项涉及管养权问题的藐视法庭法令进入法庭时:
(1)各方同意育儿协调员的任命和职权范围.
(2)应一方要求委任育儿协调员的动议.
(3)根据法院的动议.
(b) 如果双方没有同意指派一名育儿协调员, 法院 应 具体发现,该行动属于高冲突案件, 家长协调员的任命符合本案中所有未成年儿童的最大利益, 而且双方有能力支付育儿协调员的费用. 法院不需要发现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就可以任命一位育儿协调员.
(c)任命育儿协调员的命令应具体说明 委任条款及 育儿协调员的任务是协助双方解决和决定问题. 尽管任命了一个育儿协调员, 法院应保留专属管辖权,以决定监护权的基本问题, 探视, 和支持, 并有权对案件实施管理和控制.
(d)育儿协调员 应被选中 从地方法院保存的名单中. 之前 任命, 法院, 双方律师, 或者双方应联系育儿协调员,以确定育儿协调员是否愿意并能够接受任命.
"§ 50‑92. 育儿协调员的权威.
(a)育儿协调员的权力应在任命育儿协调员的法院命令中加以规定,并应限于有助于子女的事项 各方遵守法院的管养令, 解决有关保管令中未具体处理的问题的争议, 或者监护令中模棱两可或有冲突的条款. 育儿协调员的职权范围可能包括, 但不限于, 下列任一领域:
(1) 过渡时间,取货或交付.
(2) 分享假期和假期.
(3) 取货及送货方式.
(4) 往返访问的交通工具.
(5) 参与儿童或日托和照看孩子.
(6) 床上的时间.
(7)饮食.
(8)服装.
(9)娱乐.
(10)课前和课后活动.
(11)课外活动.
(12)纪律.
(13)卫生保健管理.
(14)对基本分时协议没有实质性干扰的时间表变更.
(15)参与探视,包括重要他人或亲属.
(16)电话联系.
(17)外观的改变,包括纹身或穿孔.
(18)孩子的护照.
(19)教育.
(二十)法院或者当事人指定的其他具体权限.
(b) 育儿协调员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任何问题, 该决定应作为法院命令强制执行. 裁决书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当事人及其律师. 只要作出该决定所依据的监护令有效, 除非育儿协调员或随后的育儿协调员修改该决定或法院审查并修改该决定,否则该决定在育儿协调员任期届满后仍具有约束力.
(b1)任何一方或一方的律师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动议,要求审查育儿协调员的决定. 除法院外,双方应遵守育儿协调员的决定, 在审查听证会之后, 确定(i)育儿协调员的决定不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或(ii)该决定超出了育儿协调员的权限范围. 搬家方或搬家方的律师应发出传票,要求育儿协调员出席复审听证会. 在复核听证会结束时, 法院应决定育儿协调人的费用, 与复核听证会有关, 应当由双方分摊. 法院可以在育儿协调员任期届满后审查和修改育儿协调员的决定.
(c)育儿协调员不得向儿童提供任何专业服务或咨询 任何一方 或者任何一个未成年的孩子.
(d) 育儿协调员应提及财务问题 与育儿协调员的决定有关 到 各方或其 律师.
"§ 50‑93. 资格.
(a)有资格被列入区域法院的育儿协调员名单, 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具有心理学、法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的硕士或博士学位; 或咨询.
(2)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学位后工作经验.
(3)保持电流 北卡罗莱纳 在育儿协调员领域的执照 实践.
(4)参加与儿童发展阶段相关的24小时培训, 高冲突家庭的动态, 皇冠足彩的阶段和影响, 解决问题的技巧, 中介, 以及法律问题.
…
"§ 50‑94. 预约会议.
(a)当事各方, 他们的律师, 被提议的育儿协调员都必须参加任命会议. 然而, 如果(i)育儿协调员的任期后来延长,则不需要召开任命会议, (ii)就同一事项委任后续的育儿协调员, 或(iii)双方当事人, 他们的律师, 建议的育儿协调员通过签署建议的约见令同意放弃约见会议. 除非已订立或正在同时订立监护令,否则法院不得订立委任育儿协调人的命令或举行委任会议.
(b)在召开任命会议时,法院应采取下列所有行动:
(1)向双方解释育儿协调员的角色, 权威, 以及任命书和双方签订的任何协议中规定的责任.
(3)确定双方支付育儿协调员费用的财务安排,并授权育儿协调员单独向任何一方收取因其行为而必要的个别联系费用.
(四)通知当事人, 他们的律师, 以及父母之间以及与法院的沟通规则的协调者.
(5)输入预约 如果尚未输入订单,则为订单.
"§ 50‑95. 费用.
育儿协调员应有权从双方获得所提供服务的合理补偿和合理的聘金. 如因支付费用或聘用金而发生争议, 家长协调员可以提交费用报告并要求举行听证会. 如果一方对育儿协调人的费用或费用的分配有异议,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动议,要求法院复核费用. 在育儿协调人的任期结束后,只要育儿协调人的费用报告及时提交,区域法院仍有管辖权解决有关育儿协调人费用的纠纷.
"§ 50‑96. 会议及通讯.
会议 和通信 在育儿协调员和 聚会, 当事人的律师, 或者任何其他有信息的人来协助育儿协调员履行其职责 可能是非正式的和单方面的. 双方和育儿协调员之间的沟通是不保密的. 育儿协调员和法院不得进行任何单方面的沟通. 应家长协调员的要求, 双方应及时执行任何必要的释放,以促进与任何掌握有助于育儿协调员履行其职责的信息的人的沟通. 育儿协调员, 由协调人决定, 可以与未成年子女见面或交流吗.
"§ 50‑97. 报告.
(a) 家长协调员可以就下列任何一项向法院提交报告:
(1) 育儿协调员的信念是 现有的监护令并不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
(2)育儿 协调员的决定,即育儿协调员 是否没有资格处理或解决案件中的某些问题.
(三)一方不遵守抚养调解人的决定或者监护令条款的.
(4) G .规定的育儿协调员费用.S. 50‑95.
(5)育儿协调员要求更改或终止对育儿协调员的任命.
(b) 在育儿协调员提交一份经核实的报告,声称一方不遵守育儿协调员的决定后, 不遵守监护令的条款, 或者不支付育儿协调人的费用, 法院可发出命令,指示一方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时间出庭,并出示其不应被判藐视法庭罪的因由. 本节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一方就不遵守育儿协调员的决定或不遵守监护令的条款提出自己的动议.
(c) 应批准快速听证,并应在提交报告后四周内举行,除非育儿协调员要求更长的时间,或法院已经发布命令,指示一方出示其不应被判藐视法庭的理由.
(d), 在听取了育儿协调员的报告之后, 有权根据儿童的最大利益发出临时监护令.
"§ 50‑98. 育儿协调员记录.
(a) 由育儿协调员决定, 育儿协调员可以向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律师发布育儿协调员持有的任何记录.
(b) 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主审法官申请发出传票,要求出示育儿协调员的记录. 提交传票申请的任何一方应向育儿协调员和双方提供合理的通知,以便在发出传票之前考虑对信息发布或信息发布方式的任何异议.
"§ 50‑99. 更改或终止育儿协调员的任命.
(a)有正当理由, 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动议终止或修改育儿协调员的任命 任何一方, 经双方同意 聚会, 或者由法院自行决定.
(b) 有正当理由, 法院可以根据育儿协调员的要求修改或终止对育儿协调员的任命.S. 50‑97(a)(5).
(c)为终止或修改育儿协调员的任命, 正当理由可能包括, 但不限于, 下列任何一项:
(1)缺乏合理的进度.
(2)确定双方不再需要育儿协调员的协助.
(三)一方当事人的损害严重妨碍其参与诉讼过程的.
(4)育儿协调员不能或不愿意继续服务.
…."